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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的放射治疗有哪些?

文章来源:WU 发布日期:2021-11-01 点击次数:(610)次

1、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的发生率


  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是非霍奇金淋巴瘤中发生率最高的亚型。发生于韦氏环的恶性淋巴瘤弥漫性大B细胞型较多,易侵犯扁桃体,舌根和鼻咽。由于此区域结构复杂狭小,肿瘤侵袭性较强,放疗后如果复发,再程放疗有一定困难,因此放疗范围常包括韦氏环以及全颈,副鼻窦如有受侵需包括在设野内。适形调强放疗可一定程度保护腮腺功能。而化疗后完全缓解的患者,放疗范围可适当缩小。例如,发生于扁桃体的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经过足量化疗后达完全缓解,可以扁桃体放疗为主,但对于部分缓解者仍应全韦氏环区域照射。

 

 

2、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的放射治疗剂量

 

  发生于纵隔的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放射治疗剂量限制性器官包括心肺、脊髓等。临床针对纵隔淋巴瘤的设野应包括锁骨下区域直到第10胸椎下缘层面所涵盖的全纵隔区域。当治疗剂量在40Gy以下时,器官剂量的限制性作用相对较小。特别随着PET诊断和放疗设备的进步,近年来调强技术的应用,可以研究针对全纵隔淋巴结区的精确放疗,但是常常减少心脏剂量时肺脏剂量会有所增加,在技术上有一定难度。虽然限制性器官在放疗中所受剂量可得到控制和监视,但平衡好淋巴结区,心肺的各自照射剂量是治疗成败的关键。

  发生于回盲部或肠系膜淋巴结的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其易在胃肠道或肠系膜淋巴结内扩散,由于肠蠕动,肿瘤部位不固定,因此在给予足够疗程的化疗后应给予全腹照射,单次剂量1.6~1.8Gy,必要时还可适当降低单次剂量,直到患者可以耐受,总剂量27~30Gy。但要保护肝脏、肾脏等重要器官。如果肿瘤原发于腹主动脉旁或骼血管旁淋巴结,可设腹主动脉旁淋巴区野或倒¥野进行放疗,单次剂量1.8~2.OGy,总剂量35~40Gy。前者注意保护脊髓、胃肠道、肾脏等器官,后者注意保护膀胱,直肠、子宫和睾丸等器官。对于腹腔巨大肿块,考虑到肠道对放疗的耐受量,可在完成相应大野放疗后,给予肿块局部缩野追加剂量放疗。

  Bush R等的研究表明,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接受30~40Gy剂量的局部控制率为70%~80%;而大于40Gy后剂量-控制曲线呈平台化趋势,增加放疗剂量并不能明显提高局部控制率。M. D. Anderson等多个医学中心发表的临床研究系列资料显示,对于 DL.ECL,在基于阿霉素为主的联合化疗后,给予30~45Gy 剂量的受累野放疗,局部控制率无明显差异;而采用受累野及扩大野放疗后,照射区及边缘区复发比率分别为О和7%。因此,目前NCCN推荐的DL.BCL放疗原则为:I/Ⅱ期非巨块型肿瘤患者,给予4~8周期联合化疗,CR后采取受累野照射,剂量30~36Gy;PR的患者放疗剂量增至40~45Gy。巨块型肿瘤患者,首先给予6~8周期联合化疗,完全缓解后予受累野30~40Gy 放疗,部分缓解者可增加剂量至45Gy,或者考虑行自体干细胞移植。

 

 

  尽管似乎没有证据显示放疗对于临床Ⅲ/Ⅳ期DLBCL患者能够提高总生存率,但M. D.Anderson 肿瘤中心的回顾性分析显示,在化疗的基础上适度条件下给予放疗可显著提高局部控制率及无复发生存时间。因此,联合化疗为Ⅲ/Ⅳ期DLECL的首选,初治如能达到完全缓解,视情况予以受累区照射或积极的定期随访;如不能达完全缓解,则争取自体干细胞移植,之后给予受累野30~36Gy 放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