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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治霍齐金淋巴瘤的治疗原则有哪些?

文章来源:WU 发布日期:2021-10-29 点击次数:(500)次

1、霍齐金淋巴瘤分为几种  


  尽管霍奇金淋巴瘤分为结节性淋巴细胞为主型(NLPHL)和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CHL),而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CHL又可淋巴细胞为主型(LP)、混合细胞型(MC)、节结硬化型(NS)和淋巴细胞削减型(L.D)4种亚型,但是放射治疗的原则类似。原则上早期(Ⅰ~Ⅱ期)霍奇金淋巴瘤无大肿块(大纵隔或直径≥10cm的肿块),患者可以选择单纯放疗,但是先化疗后放疗,可以降低放疗剂量,从而降低毒性,有学者提出单纯化疗,但还未得到广泛的接受。多数患者推荐化疗后受累野放疗,对于不适合化疗的患者可以单纯放疗,不适合放疗的患者也可以考虑单纯化疗。而对于有大肿块的早期患者,则无论化疗是否有效,均应给予放射治疗。对于Ⅲ~Ⅳ期HL患者应以全身化疗为主,放射治疗主要针对原有大肿块部位,或残留病灶。

 

 

2、Ⅰ~Ⅱ期霍齐金淋巴瘤患者的放射治疗


  放疗在霍齐金淋巴瘤治疗上一直占有重要地位,1970年代后扩大野(包括所有受累部位和邻近淋巴结区域,EF-RT)放疗在很长时间内都是病理Ⅰ~Ⅱ期HL患者(经剖腹探查阴性的Ⅰ~Ⅱ期HL患者)的标准治疗程序。具体为:无不良预后因素的隔上型Ⅰ/Ⅱ期患者,采用单纯斗蓬野照射,5年OS近100%,10年OS为77%。不良预后因素包括:大肿块年龄≥40岁,ESR≥>50mm/h,混合细胞型或淋巴细胞削减型,伴有B症状2个以上部位或结外受侵等等。而伴有不良预后因素的隔上型病理Ⅰ~Ⅱ期患者采用次全淋巴结放疗,10年OS和DFS分别达到93%和82%。而隔上型临床Ⅰ~Ⅱ期(未经剖腹探查)患者则应行次全淋巴结照射,而不是斗篷野照射。
 
  但长期随访观察显示,随着生存时间的增加,大野放疗所致的远期毒副作用开始显现。特别是年轻患者,主要的治疗相关晚期毒性有第二肿瘤(特别是肺癌、乳腺癌等实体瘤)和心血管疾病(如左心室功能不全和冠心病)。统计显示,在霍齐金淋巴瘤患者生存15年以上时,第二肿瘤和心血管疾病导致的死亡逐渐增加,其导致的死亡率已超过霍齐金淋巴瘤本身。而证据显示,第二肿瘤的发生率和霍齐金淋巴瘤接受的放射治疗范围呈正相关。因此,如何在不降低霍齐金淋巴瘤疾病治疗效果的情况下,降低放疗远期毒副作用成为研究的关键。
 

 

3、Ⅲ~Ⅳ期霍齐金淋巴瘤患者的放射治疗


  病理和临床Ⅲ/Ⅳ期HL患者由于肿瘤侵及范围广,化疗应作为首选治疗程序。放疗在这类患者中的作用目前尚未完全确定。德国GHSG淋巴瘤研究组1993年完成的HL3随机临床试验,对比了100例ⅢB期和Ⅳ期患者接受8周期COPP/ABVD,随后给予或不给予受累野放疗的5年观察结果,5年 DFS分别为81%和78%,5年OS分别为88%和96%,统计无显著性差异。欧洲EORTC 2003年完成的333例Ⅲ/Ⅳ期患者的临床观察,在接受6~8周期MOPP/ABV方案化疗后,接受受累野放疗的患者其5年EFS与OS分别为79%、85%、不接受组分别为84%、91%,统计结果P=0.07,无显著性差异。而GELA 于2000年完成的含559例ⅢB/Ⅳ期患者的H89 临床试验显示,两组在接受8周期ABVPP化疗后接受TNI放疗患者5年DFS和OS分别为75%、78%,不接受TNI放疗患者为68%、94%,统计P=0.003,似乎说明对于晚期霍齐金淋巴瘤患者放疗并未明显受益。鉴于全球多个中心针对晚期霍齐金淋巴瘤患者化疗后放疗与否临床结果的差异,目前多数学者认为,Ⅲ/Ⅳ期患者以联合化疗为主要治疗策略,如果化疗后达到完全缓解,可考虑观察或后期巩固化疗。如多周期化疗后肿块仍有残存,临床难以确定残留肿块性质,一定剂量的受累野放疗或许能降低局部复发的危险性。因此,2008 年 NCCN淋巴瘤临床实践指南中对CS分期Ⅲ~ⅣB期患者治疗原则为6~8周期ABVD或Stanford V化疗加或不加受累野放疗。